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11月1日起实施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在第四个“深圳人才日”到来之际,深圳的科技人员将拥有更好的创新创业环境——对职务科技成果可拥有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可以到企业兼职挂职或者在职办企业,对技术成果决策
在第四个“深圳人才日”到来之际,深圳的科技人员将拥有更好的创新创业环境——对职务科技成果可拥有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可以到企业兼职挂职或者在职办企业,对技术成果决策只要尽职即可免责……
我国首部覆盖科技创新全生态链的地方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11月1日起正式实施,结合深圳实际,在完善创新环境,激发创新活力等方面作出一系列全新的制度设计,其中不少新规为全国首创。
破解“卡脖子”困局:
基础研究投入不低于市级科研资金的30%
基础研究是科技创新的源头,也是破解核心技术“卡脖子”问题的关键。作为创新之城,深圳的科技产业要更上层楼,就必须发力基础研究,这已成为共识。
条例在全国率先以立法形式固定财政对基础研究的投入——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资金投入比例应不低于市级科技研发资金的30%。同时,支持企业及其他社会力量通过设立基金、捐赠等方式投入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企业用于此方面的捐赠支出可视作能够促进社会发展进步的“公益捐赠”,将创设性地享有优惠待遇。
总结新冠疫情科技攻关经验,条例规定,对于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技术攻关项目,市政府可以通过下达指令性任务等方式,组织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这是我国地方立法首次就政府主导的重大技术攻关作出明确法律规定,为破解“卡脖子”问题提供了一条新路。
促进成果转化:
科技成果所有权七成以上归完成人
当前,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职务科技成果属于单位所有,一定程度影响了科研人员对于成果转化的积极性。条例在国内首次以立法形式规定,主要利用财政性资金取得职务科技成果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应当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团队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
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团队所有权的,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团队与单位可以约定共同共有或者按份共有。按份共有的,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团队的份额应当不低于70%。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团队长期使用权的,科技成果许可使用期限不得少于10年。
这种制度设计,将对科技人员的激励由原来的“先转化后奖励”调整为“先赋权后转化”,以更大限度地激励科技人员发明创造更具有市场应用前景的科技成果,并积极推动成果转化。
优化创新环境:
允许科技人员到企业兼职挂职
创新,就必须允许试错,宽容失败。条例建立了科技成果决策尽职免责机制,规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有关负责人履行勤勉尽职义务,严格执行决策、公示等管理制度,没有牟取非法利益或者恶意串通的,可以免予追究其在科技成果定价、自主决定资产评估以及职务科技成果赋权中的决策失误责任。
创新,需要激发人才的活力。条例规定建立科技人员双向流动制度,允许科技人员到企业兼职、挂职或参与项目合作并取得合法报酬,在职创办企业或者离岗创新创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也可以聘请有创新实践经验的管理人才、科技创新人才担任兼职教师或者兼职研究员。
创新,也要加强科技伦理的治理。条例明确要求涉及生命科学、医学、人工智能等前沿领域或者对社会、环境具有潜在威胁的科技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当在立项前提交科研伦理承诺书;从事健康相关研究的单位,应当设立科研伦理委员会,履行监管责任。
保护创新企业:
在深注册企业可实施“同股不同权”
条例还在股权设置中作出重大创新,允许在深注册的企业实施“同股不同权”制度,这也是在国内立法首次确立这项股权制度,并允许这类设置特别表决权的公司通过证券机构上市交易。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实行“一股一权”“同股同权”制度。大部分科技企业在创业之初,创始股东拥有技术,但公司注册资本较小,随着之后多次的股权融资,创始股东的持股比例不断稀释,有失去公司控制权的风险。美国、香港等提供“同股不同权”制度安排的资本市场,往往更受新经济、新科技企业的青睐。
同股不同权制度,即允许公司发行不同表决权的股份,可以保证股东在公司进行多次股权融资后,仍可以以较小的持股比例对公司享有控制权。业界认为,这项制度能够在扩大企业融资渠道的同时保护其稳定发展。(记者 李舒瑜)
文章来源:《特区经济》 网址: http://www.tqjjzz.cn/zonghexinwen/2020/1102/60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