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区40年轮丨1998:放权赋能,用好“两个权”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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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编者按】 今年是经济特区建立40周年。兴办经济特区,是党和国家为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的重大决策。站在改革开放最前沿,经济特区勇扛历史责任,敢闯敢试、
【编者按】
今年是经济特区建立40周年。兴办经济特区,是党和国家为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的重大决策。站在改革开放最前沿,经济特区勇扛历史责任,敢闯敢试、敢为人先、埋头苦干,创造了不凡的业绩。汕头经济特区,是经济特区发展的一个生动缩影。40年来,一代代汕头经济特区建设者用智慧和汗水,为激情澎湃的“特区故事”写下了辉煌的汕头篇章。
即日起,南方日报推出“致敬特区40年 汕头再出发”系列报道,回顾改革开放历史进程,总结汕头经济特区发展经验,进一步讲好改革开放故事、特区故事,振奋新时代改革开放再出发的精气神。敬请垂注!
2019年底,国务院批复同意在汕头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今年3月,国务院又批复同意汕头保税区整合升级为综合保税区。综试区叠加综保区,既是新时代汕头改革开放再出发的缩影,更是汕头发展外向型经济的一番延续。
汕头经济特区用好两个权,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杨立轩 摄
在汕头经济特区成立的40年中,外向型经济一直都是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主力军”。事实上,在1998年,汕头市就明确提出,要努力用好特区改革试验权和立法权,大力发展外向型经济、民营经济和港口经济。而这一举措,正鲜明彰显了特区之“特”。
用好“双权”服务经济社会
汕头经济特区之所以“特”,是因为其不仅享受着国家特殊的政策,更拥有特区改革试验权和立法权。
早在1996年1月,汕头市人大常委会就正式向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关于要求提请全国人大授予汕头市立法权的报告》。同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赋予汕头经济特区立法权,揭开了汕头先行先试、勇于探索的立法之路。
那么,有了这一权利,汕头该如何肩负起立法工作“试验田”的新使命?
从1998年起,汕头发挥特区立法权优势,围绕服务特区经济社会发展、探索机制体制改革创新、促进民生福祉、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等方面,做出许多领先全国全省的举措,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2000年,《汕头经济特区个人独资企业条例》通过,这是汕头发挥特区立法权优势,自行提出立法议案而制定的我国首部个人独资企业条例。
2013年,汕头出台《汕头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成为全国首个预防腐败的地方法规,填补了国内立法的空白。
2014年,汕头颁布施行的《汕头经济特区社会工作者条例》,条例作为全国首部社会工作者地方法规,对于推进特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和队伍建设,促进汕头民政和社会工作健康有序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2016年,《汕头经济特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条例》正式通过,是广东省内首部农村集体“三资”立法,进一步维护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助推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
与此同时,在保障民众权益方面,汕头也出台了《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汕头经济特区城市公共汽车交通条例》《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等与民众息息相关的法规。
截至2020年5月,汕头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修改、废止法规127项,现行有效法规73件,其中经济特区法规43件、设区的市法规20件、法规性决定10件;截至7月,汕头市政府制定、修改、废止规章193件,现行有效的60件,涵盖行政管理、经济建设、社会管理服务、生态环境、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弱势群体保护等领域,为特区改革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民营经济贡献GDP超70%
在法律的保障下,汕头经济特区40年来的经济社会驶入了安全的“快捷道”。在这其中,民营经济的崛起发展最为耀眼。
2003年,省委、省政府出台《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2005年,国务院出台“非公经济36条”,为民营经济提供了更多机遇。
作为中国改革开放的试验田,汕头经济特区充分利用试验权和立法权,创造性地出台一系列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优惠政策措施并加以落实,促进民营经济大发展大提升。
数据显示,2003—2018年,规模以上民营工业占汕头市工业比重从34.7%提高到81.2%。2018年,该市民营经济增加值占GDP比重71.4%,高于全省17.3个百分点;规上民营工业增加值增长10%,对规上工业增长的贡献率达82.8%,成为汕头经济发展的基础、优势和亮点。
文章来源:《特区经济》 网址: http://www.tqjjzz.cn/zonghexinwen/2021/0210/685.html